對於王力宏與李靚蕾的婚姻廝殺,如今在美國紐約已獲得離婚的的判決,但目前兩方對於財產及官司拖延等相關原因,都有不同的說詞,大家一定很好奇這幾個問題,「律師費可以讓對方承擔嗎?」、「協議離婚為何還要打訴訟?」、「離婚協議書拿過錢還能打官司再要?」,對此我們以婚姻法律知識的經驗,為大家梳理這三大重點!
(新聞來源:王力宏與李靚蕾離婚新聞)
律師費可以讓對方承擔嗎?
其實不管在台灣還是美國,律師費基本上都是各自負擔,沒有所謂的敗訴方承擔,但是台灣跟美國都有各自的例外情況,台灣比較像是為了貧弱,美國則是為了避免過度的濫訴的賠償條文,各自有其目的。而依照李靚蕾的敘述來看,他可能就是引用美國律師費轉嫁的例外情況。
我們一般都會建議抓到外遇後要先進行協商,讓專業人士抓著對方的把柄,直接要求到飽足的賠償金,除了有效率,就算原諒也有充足的律師預備金。
在美國律師費轉嫁情況
在美國有個例外情形,可以轉嫁律師費給對方,就是當對方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訴訟行為」,導致被告必須為了抵禦對方的訴訟而聘請律師,當對方敗訴之後,就可以轉嫁要求對方賠償律師費。
在台灣轉嫁律師費情況
在台灣如果是民事訴訟第三審,因為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一項有規定,上訴人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有律師資格,因此第三審律師費可算進訴訟費,
然而要注意的是,通常律師費是由法官評估金額,通常金額會落在2-3萬左右,並不是花多少委任,或是報多少錢,法官就裁定多少喔!
保護令也可轉嫁律師費
在台灣申請家暴的「通常保護令」,是需要法院開庭審理的,跟緊急保護令跟暫時保護令不同,而在勾選申請表格時,有選項可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但能否真正要到,以及金額是多少,仍然要經過法官審酌,通常通過後的金額也是落在2-3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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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協議離婚為何還要打訴訟?
在台灣如果協議離婚,基本上只要夫妻雙方簽名,並找離婚證人見證後簽名,文件內容都沒問題,夫妻一同到戶政登記就能完成。但在美國就相對複雜很多,每個州的規定也會有些差異,有些甚至還會要求先分居多久才能提出離婚。
而美國離婚有分無爭議離婚跟爭議離婚兩種,蕾宏兩人完成離婚協議書之後,不論是哪種離婚,在美國一律都是要送交法院審理,但基於有開庭,應該還是屬於有爭議離婚。
美國的無爭議離婚
在美國無爭議離婚通常不太需要開庭,只需要送交文件等候判決即可,應該是離婚有共識,但針對協議內容有爭議,所以剩下有爭議的部分就讓法院來做判決,所以屬於有離婚共識,但有爭議。
美國的有爭議離婚
就是雙方雖有離婚共識,但對於離婚的細節仍有爭議,想請法院來做判決,所以雙方才會進入訴訟程序,但文中也提及「有無過失問題」、以及「將離婚協議書提供美國法院」,綜合來看,若王力宏有賠償律師費屬實的話,那恐怕王是有過失,且針對離婚內的一些請求,提了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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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拿過錢還能打官司再要?
我們可以推測有可能是這樣,在談離婚協議書時,有可能是針對侵害配偶權的問題,以巨額賠償金達成共識,所以李靚蕾才同意以此為條件簽字,跟是否已經拿到錢沒有直接關係。
而訴訟中是否還能在要賠償呢?基本上美國贍養費跟台灣有點像,目前看起來可能性極低,因為王力宏說是千萬美金,而且美國還說這部分交由法院審理,那很有可能就是財產分配及子女的扶養費問題。
所以外遇的賠償金跟婚姻的財產或責任本來就是分開的兩件事情,拿到賠償後,不代表訴訟中不能要求拿到本來就可以分配的財產或小孩應得的扶養費用。
美國與台灣的贍養費差別
主要差別是在台灣要求贍養費,一般必須請求者在離婚訴訟中是無過失的一方,但在美國不需要,而共通點都是必須因婚姻而生活陷入困難,有點幫助性質的存在,所以金額一般也不會太高。
美國與台灣財產分配的差別
很多新聞報的天價贍養費,事實上可能都是財產分配,大概念上就是針對婚後夫妻所獲得的財產,兩人相加後平均分配,所以我們都以為是贍養費,其實常常都是在分配夫妻的婚後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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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綜合上述來看,目前美國法院很可能是判准離婚,依照離婚協議書,王力宏可能因為離婚條件要賠償不少錢,這部分應該是侵害配偶權的部分,加上轉嫁李靚蕾的律師費要王力宏去負擔。
而剩下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問題,則交由台灣法院來做審理,美國法院並未對此做任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