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抓到老婆劉女出軌,劉女哭著簽下外遇切結書,承諾再犯就賠償200萬並且放棄監護權,以求繼續婚姻。

結果才一個月就在車上錄到劉女和小王的鹹溼通話,蔡提告要求劉女賠200萬,劉女也反擊提告蔡男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官判劉女應賠30萬,蔡男則被判刑3月,緩刑2年。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68702

 

外遇切結書的效力

外遇切結書自通姦除罪化後,已經有越來越多人知道,我們也常常遇到很多人來諮詢,但大多都希望省小錢自己弄,我們當然不反對,但就如大家所見,即便白紙黑字寫明了是200萬,法官仍判定違約後只要賠償30萬。

 

外遇切結書要怎麼寫?

這其實沒有真正的案例可以直接拿去用,這不是考試,大家都低估這種沒有標準答案的契約,我們這些有經驗的人,也都是要了解當事人狀況跟需求後,針對外遇的細節去擬定,一方面能降低未來再犯的蒐證難度,一方面在我們操作下,較能確保寫多少就賠多少。

 

放棄監護權條款

外遇切結書雖然沒任何硬性規定,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了,但打訴訟時就會發現,如果協議書違反目前的法律,該條件等同直接無效,就像憲法保障個人自由,會導致一些約束配偶的行為是不成立的,而監護權判定,因違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所以自然也是白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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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可以當證據嗎?

錄音可以當證據沒錯,這也是很常見蒐證手法,而在錄音蒐證時,要注意錄音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果有蒐證到好證據,但方式有違法疑慮,就要謹慎評估要不要拿出來用,否則就會像這篇新聞的主角一樣,雖然有搜到證據,但自己卻慘遭判刑。

 

錄音蒐證違法的原因?

錄音的時候須注意避免常見的兩個刑責,一個是妨害秘密罪、一個是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所以如果要錄音,通常自己也會當錄音時的對話當事人,來減低竊聽構成的可能性,再來是場合也很重要,錄音的場所公開程度也會影響法院判定。而這是比較常在法庭上主張的,還是要依照錄音時機與方式來做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錄音蒐證無法當證據的情況

通常法院認定是違法取得的證據,就有可能不承認證據的效力,但民事庭相較刑事庭較為寬鬆,比較沒有所謂的毒樹果理論,所以只要證據的比例原則有拿捏好,法院仍可能會因「不貞蒐證權」而接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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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錄音有可能違法

上述情況中,即便民事庭的法官承認證據,認為是有正當目的的,但對方提告刑責的話,還是可以拿去給檢察官,說要針對竊聽行為提告,所以可能會產生民事庭可以用,但對方仍可告刑事責任,導致如新聞中的男主一樣,是告贏了,但最後自己也被判刑責。

 

蒐證小技巧

其實新聞中只有說,男方是在車上放了錄音筆,錄到了妻子與小王通電話,其實假如車子是在自己名下,而且不是用錄音筆來蒐證,而是透過行車紀錄器錄到的,還有機會主張沒有竊聽意圖唷。

 

男主的判決結果

其實男主最後是被易科罰金並緩刑,實際上如果沒有再犯,也不需要去關,不會留下前科,但罰金扣一扣還是很大一筆錢,侵害配偶權又只賠30萬,實在划不來,變相就算拿到賠償,也一大半給了國庫阿…

畢竟故意擺錄音筆在車上蒐證,不論誰的車,都很難證明不是故意要蒐證,這時候要主張蒐證合法性,難度就非常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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