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人夫借用妻子平版電腦,卻在相簿中發現妻子熱吻照,對象還是在醫院認識的女護理師同事,崩潰向2人求償60萬元,而2人辯解是「親密的閨密」,近日判決出爐。
人夫阿明與妻子珍珍自2013年結婚,育有2子,珍珍卻在婚姻期間,外遇醫院的女同事小琳,期間2人有牽手、親吻、一同出遊等親密行為,因此向珍珍與小琳提告求償60萬元。
珍珍稱,阿明所提出的照片證據,是擅自輸入密碼閱覽翻拍相簿照片,已侵害人格權及隱私權,不得作為證據;且她與小琳是摯友,牽手、親吻等均屬女性密友間表達極度友好之舉動,2人未發生過性行為,也未破壞婚姻關係忠誠義務。
法官勘驗證據,珍珍與小琳經常多次嘴對嘴親吻,顯非單純同性友誼;另珍珍指控僅授權子女教育使用,但珍珍未提出證據證明,認定2人侵害阿明配偶權,判決連帶賠償12萬元為適當。
(原文網址: 老婆外遇「她」!綠帽夫見激情擁吻照心碎 標註5字成抓姦關鍵 )
對同性出軌也能告?
在這則新聞中,珍珍的出軌對象是小琳,雙方皆為同性,可見這次的出軌事件並不是我們較常見的外遇,但以同性出軌而言為什麼可以提告?同性也能侵害配偶權嗎?其實侵害配偶權事件通常來說是侵害對方身為配偶在法律上賦予他們雙方互負忠誠的權利也是義務,因此無論出軌對象的性別為何,只要違反忠誠義務都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
但這邊要注意的是,即便可以提告,但勢必要有明顯的證據提出才能證明對方有侵害配偶權,以本案而言,因為珍珍跟小琳的照片過度親密,已經逾越朋友範圍,甚至以老公老婆互稱,所以可以證明雙方行為已經侵害阿明的配偶權,所以才會有賠償問題,如果真的只是單純朋友,雖然親密,但若非逾越社會容許的範圍,也尚不能稱他們有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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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外遇的非法證據竟能用?
而如本案所示,珍珍主張說阿明非法翻拍他的照片,已經侵害他的人格權、隱私權等,所以證據不應該被採用,而雖然本件新聞沒有說為什麼法官仍然採用證據,也頂多說平板是共用的,因此翻拍並不違法,可是其實某些輸入密碼行為也確實侵害人的隱私,那為什麼證據還能用呢?
其實這牽涉到一些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我們這邊不贅述,但以結論而言,以我國民事法院在做判決時,有時候即便證據有違法的問題存在,但法官還是有可能會採信,但這就要看法官態度了,也不是每個法官都認同這個做法,但若想避免這個風險,可以找我們幫忙,讓我們幫你取得既合法又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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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性行為也算外遇?
至於本案中,珍珍抗辯道,他們根本沒有發生性行為,所以不算侵害配偶權,但真的是如此嗎?其實這件事在所有侵害配偶權事件中都有同一套原則,也就是說就算沒有性行為其實也會侵害配偶權,但是這怎麼跟平常離婚抓姦不太一樣呢?
其實因為侵害配偶權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原因,只要有侵害權利的事實即可,不一定需要有性行為,但是若是想要離婚,若是外遇行為就需要有他們從事性行為的影片,否則離婚就會比較困難,所以如果正在閱讀的讀者是想要離婚的,最好還是找到對方外遇且有性行為的證據比較妥適,若有這方面的問題都可以直接詢問我們,讓我們幫你取得他外遇的最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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