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偶然發現老公手機中,有與小三互撩對話「妳的屁股留給我」、「可以吃了妳嗎」、「你是真大支」,人妻翻拍下22張照片蒐證,老公直到收到家事法院離婚訴訟狀,才知自己手機被妻子偷看翻拍,反過頭提告妻子涉及妨害秘密,但法院認為身為配偶、以最輕微的方式存證符合比例原則,判人妻無罪。
根據判決,小美偶然看到老公的手機跳出一名女子的曖昧訊息,小美崩潰心死,暗自蒐證3年後,正式提出離婚訴訟。老公認為此舉已侵害他的隱私,也對妻子提告妨害秘密罪,主張他並沒有對不起妻子,光靠這些畫面也無法證明他偷吃事實,因此不能將這些當作證據,偷拍的手段本身即屬於違法行為。
法官審酌,老公數度早出晚歸,還與異性糾纏不清,影響小美的不安與信任感,小美對婚姻忠誠問題較為敏感、老公又僅以三言兩語敷衍帶過,小美以最小侵害的手段保障自己權益,並僅用於離婚訴訟,侵害程度相比之下並無過當,判老公敗訴,小美無罪。全案可上訴。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506/2493585.htm)
配偶偷拍訊息也犯罪?
以本案來說,老婆偷看並翻拍老公手機蒐證,老公也抗告老婆的行為已經構成妨害秘密罪,並且不應該把這種手段得來的證據成為有效的證明,但法官認為老婆自己蒐證尚在合理範圍內,符合比例原則,所以侵害並無過當,人妻無罪並且該證據有效。
但有些讀者可能還是會疑惑,不是說偷拍都會犯妨害秘密罪嗎?通常被偷拍的都會這樣抗辯阿,但實際上法院實務的態度非常不穩定,有些可能認為這樣的證據不能用,有些卻認為老婆是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可以用,因此若讀者有這方面的問題,還是建議找專業的人幫忙找證據,畢竟自己偷拍還是有風險,我們可以幫助你拿到合法有用的證據,讓你無須擔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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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太久就不能告?
以這則案件來說,小美默默蒐證3年,最後向法院提告,但有讀者可能會好奇,不是說有時候時間過太久就不能告嗎?怎麼法院還會受理正宮的告訴呢?其實以本件來說,法院的作法並沒有問題,而且正宮的提告也沒有超過時間。
那為什麼會這樣說呢?其實雖然來說我國的侵權行為(像是侵害配偶權)的告訴期間有2年的時效限制,但是因為這個案子的時間的侵害時間是持續的,什麼意思?也就是說老公外遇是一直在做,不是只有一次,所以小美蒐證的這三年都還在侵害的持續時間內,因此他提告也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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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有什麼證據?
至於象是本件小美所提的不單單是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而是離婚訴訟,那這兩個要求的證據有什麼差別呢?其實這兩者在提出的證據上有程度上的差異,怎麼說?因為侵害配偶權要求精神賠償只需要對方有侵害配偶權就夠,而配偶權的核心是婚姻的忠誠義務,所以只要有出軌,就算只是感情出軌,沒有過多肢體接觸,都可以請求賠償。
但是離婚訴訟因為民法的規定,所以會需要配偶要做出「身體出軌」的行為,所以你至少要拿出對方有跟外遇對象進行性行為的證據,但因為通常這種證據比較難取得,而且就像前面說的,可能會有犯罪的問題,因此若有這種取得證據的需求,其實可以跟我們諮詢,讓我們徵信社成為你最有利的幫手,取的最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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