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怎樣才算是外遇?要怎樣算外遇很多人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並且有明顯低估伴侶背叛的現象,基本上所謂的外遇,社會最大共識只有建立在「有互動」而已,因此對於看A片的男性,抱持給予尊重的一件,但就連這樣的共識,其實都不是每個人都有。
兩人之間要怎樣算外遇?
若以最血淋淋的例子來說,當然是培養出感情,有明顯曖昧甚至交往的互動,甚至還上過床了,這種是最無法辯駁的,但除此之外,就有很巨大的灰色空間,往往需要個案了解,比如很愛撩女生、跟特定女性特別友好、私下有用手或口的消費習慣,都有一定的解釋空間。當然法律的定義相對單純一些,這部分最後一段會解釋!
每個人的「避嫌」程度不同
其實我了解,比如他跟特定異性特別好,可能就會讓我們擔心他們是否會暈船、哪天是否會上床,而如果對方特別會撩異性,也會擔心伴侶是否不專情,私下偷偷亂來,這種不安全感不一定是自己幼稚,只是會建議趁年輕或對方還有錢,早早調查清楚對方的私生活,不要以後發現沒保障想脫身,這時候要青春沒青春、要財產沒財產。
對方花錢買春不一定是你的錯!
有些人可能會花錢找小姐,這跟看A片可不一樣,是有互動的,但他們一旦被原配抓到了,也會嘴硬說第一次找、被朋友逼得、對方只有用手等等,你根本不知道他們到底做過甚麼,有沒有染病還怎樣,這時如果還傻傻地停止性行為,卻繼續保持婚姻,難保對方不只是帶病回家,哪天也可能玩到暈船把家產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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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該原諒嗎?
要看外遇的嚴重程度,以及對方外遇的心態是甚麼!畢竟每個人能接受的尺度不同,對方發展的程度,也不一定真的就是你腦海中那個畫面,只是對方也不可能那麼誠實的把真相交代出來,我們都會建議委託人先忍住,然後私底下調查清楚對方最真實的一面,之後再帶著證據來談,看對方的誠意跟自己能接受的程度來決定,最後到底要不要原諒。
不要留下永遠的疙瘩
有些人面對外遇時,如果沒有發展到性行為的程度,他是還能勉強原諒的,因此就會考慮找我們這種專業偵探來調查,避免自己心中一直有疙瘩在,一旦確定有性行為,就直接拿出證據要求離婚。但若沒有,就會看對方的態度,決定是否要再給對方一次機會。
有時候可能只是誤會一場
人最大的無奈,就是太聰明了,很多人發現對方疑似外遇,理性就開始碰撞,一方面知道對方嫌疑太大了,不太可能是清白的,但另一方面卻也知道,凡事都有可能是誤會,但凡要為了這種誤會而斷送一場婚姻,實在有點過不去,所以我們也很鼓勵查證清楚再行動,避免自己留下遺憾,覺得當初如果在多確定一下,也許未來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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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在法律上要怎麼定義?
目前我國的態度是這樣,基本上是以保障「配偶權」的方式在行駛。因此,如果遭到外遇,在法律上即為「侵害配偶權」。而法院對侵害配偶權的見解為:「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為侵害配偶權」。
甚麼是一般社會容忍的範圍?
舉例來說的話,目前我們一般社會上,就不能容忍把接吻、約炮、摟摟抱抱、十指交扣…等,當作是異性間正常的社交行為,而如果是同居、互稱寶貝等親暱稱呼,則要視情況而定,可能要考量背後是否有特殊脈絡,否則單純看來很容易也被視為侵害配偶權。
這樣對方只要互稱寶貝或牽手就算?
只能說很有機會,畢竟對方也是會為自己辯護,證據的角度太容易被看圖說故事,被對方圓得起來,難保對方不會反敗為勝。再者,侵害程度也是賠償重點,牽牽小手的證據無法證明對方有過通姦,然而牽牽小手的賠償,又怎能跟通姦行為相比?言下之意就是,你的證據若不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很容易賠點皮毛,若太容易被反駁,還會被反將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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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怎麼告才狠?
很多人都以為外遇的人,都是不要臉才會外遇,第三者都是不知恥,你說的雖然沒錯,但你如果忽視對方人性的弱點,你可能真的只能拿到那一點賠償而已。掌握人性的弱點,才能從和解金、財產分配、不再外遇的切結書、或是藉由毀了對方的名聲來教訓他們。
當然有些技巧是需要一點手段,比如抓姦後趁對方來不及找律師,別用原配的立場,由我們協商人員帶著律師馬上強硬談判,往往更能讓對方心裡破防,再無法反悔的情況下簽下巨額賠償給原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