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偷吃還自拍極樂片 人妻求償只賠1/10、輸在「取證方式」?
台中市一名已婚男子因外遇並拍攝不雅影片,遭到妻子發現後提告。該男子與其情婦被拍攝在街頭擁抱,並在影片中拍下性行為過程,這讓妻子十分生氣,她要求連帶賠償150萬元。
然而,在法庭上,男方卻聲稱妻子非法取得證據,並指出夫妻雙方早已分居多年,且婚姻已經疏離,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影片中情婦還詢問張男「床頭櫃是的戒指是婚戒還是對戒」,讓妻子氣炸,認定情婦一定明顯知道眼前的對象已婚。
法院審理後,認定男方與其情婦的確有性行為,但並無法證明情婦知道男方已婚。此外,法院也考慮到夫妻雙方早已疏離,因此判決男方及情婦連帶賠償15萬元。
新聞來源:老公偷吃還自拍極樂片 人妻求償只賠1/10、輸在「取證方式」
非法取得的證據有用嗎?
關於本案件新聞內容卻沒提及到違法取證的部分,但就以訴訟攻防來看,可以簡單推測常見的兩種可能性。
- 證據取得方式被認證是合法的,至於如何主張辯論,這要看個案狀況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 雖然並非合法,但在不貞蒐證權跟比例原則上,符合合理範圍,妻子在合理範圍內蒐證,被法院接受。
就目前判決看起來,總而言之就是法官接受了證據,如果法院不接受這樣的證據,基本上就完全沒證明能力,更沒有獲得賠償的機會,自己還可能反被告妨害秘密等罪嫌。
那新聞沒寫好嗎?不一定喔!雖然法院最後是認為有過兩次性行為,但最後卻只有判決兩人賠償15萬,比照常見的30-40萬元,足足少了一半,很可能就是因為法官認為證據上,難以證明情婦知道先生已婚,所以就事實認定上,有意減少侵害配偶權的責任,最後裁判定會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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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不知情不是免賠嗎?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侵害配偶權不知情就能完全免賠,所以這有一部份是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得到免賠的判決不是不可能,這部分後續會提到,但我們先來分析目前這案子,這裡同樣做兩種猜測:
- 法官也認為情婦知道對象已婚,但因為證明這點的證據,並非合法取得的,所以無法採用,那就必須視做無法證明情婦知道已婚作為判決結果。
- 法官認為夫妻多年前已離婚失敗,早就過著類似單身生活已久,情婦有可能從家中環境等各種跡象,認為雙方早已離婚,只是戒指還擺著沒收起來而已。
第一點可信度比較薄弱,個人認為比較有可能是第二點,因為兩人早已過著單身生活已久,難以排除對方誤信以為單身的生活,判定第三者不知情,不是因為法官本身相信情婦不知情,而是證據不足以證明情婦知情,這也是我們偵探們專業蒐證的重要性,要知道重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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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不知情為何還要賠償?
如同剛剛所說,法律沒有規定免賠,但確實法官可以判免賠,之所以沒這樣判,恐怕是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以確認情婦知道對象有婚姻,不能輕易判人家有責任!
但是!既然看到對象家裡有婚戒了,至少也有責任去確認對方是否目前為單身,有可能在訴訟中,情婦就是沒有辦法很明確證明,自己有仔細確認檢查過,甚至要求看過身分證等等。
綜合上述,法院認為無法證明不知情,所以沒有故意的責任,但可能因為已經有已婚跡象,卻沒有善盡查證單身的責任,所以仍有過失責任,因此最後判決要求情婦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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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低於行情的原因?
基本上如果能證明通姦事實,賠償金額大多都落在30-40萬,會只有一半的賠償金額,除了在認定情婦可能只有過失責任,沒有故意責任之外,還有一大原因,是因為夫妻早已名存實亡多年,所以外遇對配偶侵權的傷害,並不像一般外遇案件來的嚴重。
但侵害配偶權終究是事實,作為配偶,自己的另一半外遇,對自己的名譽、婚姻上的財產、心靈上的衝擊等等,都還是會有一定的傷害,這些都需負一定程度的精神賠償。
而第三者明明看到婚戒卻沒有徹底確認對象婚姻狀態,仍有過失責任問題,所以即便責任沒這麼大,仍然會給予一定的賠償作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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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求償這麼少合理嗎?
綜合來看,我們還是會認為賠得太少了,但我們並不確定目前雙方婚姻狀況,如果已經貌合神離,不排除離婚的打算,我們會建議積極蒐證,透過更具有影響力的證據,讓法官重視這個案件。
但真正的目的,其實也不是要法官去重視,而是把證據攤出來時,能衝擊對方的心靈,讓對方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再給予談判跟誘因,讓對方以過戶房子、百萬贍養費等名目,這種掩蓋賠償名稱,給對方一點面子跟台階,成全對方去離婚。
畢竟當初對方說無法離婚,就是因為獅子大開口,完全無法接受條件,如今血淋淋的證據一但擺上來,適當地進行談判,讓懲罰跟獎勵有了對等的重量,離婚的條件就談得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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