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願意離婚,也沒重大事由,我要如何成功離婚?

如何成功離婚

老公跟老婆之間如果已經走不下去,但對方堅持不願意離婚,也沒有外遇或家暴的證據,這樣要如何成功離婚呢?畢竟只要對方不肯簽離婚協議書,那就沒辦法直接登記協議離婚,但如果要走訴訟,對方卻沒有重大過失可以指控、也無法證明有什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只要對方還有意維持婚姻,那幾乎難以說服法官判決離婚。這樣到底該怎麼辦?

 

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協議離婚是最簡便快速的離婚方式,可是當對方不願意離婚時,如果你無法讓對方改變心意,那就真的只能打官司了,雖然離婚還有一種「調解離婚」,但那不過就是多個調解委員幫忙搓合意見,對方如果堅持不要,他一樣可以拒絕,並沒有任何強制力可以逼他答應離婚,以及任何離婚條件。

 

離婚條件怎麼談?

有時雙方在離婚過程中僵持不下,是因為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許多人都輕忽了談條件的難度,在我們協助的經驗中,有很多一開始只是協助擬定離婚協議書,溝通到後來就讓對方把協議書也給簽了,兩人去登記完成離婚。

聽起來很神奇?但原理超無聊,但作偏袒委託人的第三方,我們只是寫好協議書要你自己去談,對方不簽有什麼用?重點是你得知道對方為何不願意簽字或離婚。

 

老公/老婆為何不願意離婚?

搞懂對方不願意離婚的原因很重要,比如他對離婚條件有疑慮、他怕你分走他的錢、他怕失去孩子等,當你知道這些還不夠,你要很熟悉法律,才知道還有沒有變通的方法,能讓夫妻雙方都能接受。

所以在擬協議書時,我們居中協調兩方意見,讓兩方聽得舒服、條件也給到讓對方安心、但是讓協議中的每一個條件,都保障到我們委託人堅持的條件,而且我們在中間消化了難聽的情緒,避免了許多破局的可能,所以比起每次都談到吵架的夫妻,我們成功率當然高出許多。

 

離婚需要雙方都到場嗎?

電視上常常都在亂演,每次想離婚的人,成功讓對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就好像已經成功離婚了,但那充其量是對方表態接受協議,隨時都可能反悔的阿!雖然通常契約只要雙方簽字就成立,但離婚協議書就是這麼特別,要雙方共同出現在戶政單位一起完成登記,你才能離婚。

而如果您是透過訴請離婚,得到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或是在法院調解時,雙方達成共識,得到雙方同意離婚的調解筆錄,那就可以獨自帶著判決書或調解筆錄,直接到戶政單位去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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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才能成功離婚?

想要成功離婚,最快速的方式還是說服對方同意,如同上述提到的,在談離婚條件時,如果有客觀的第三人從中消化情緒,並基於專業給予雙方足夠安心的保障,條件都會更加好談,更容易成功離婚。除此之外,如果能真正清楚老公/老婆堅持不願離婚的原因,自然比較容易針對他擔心的事情去開條件。

而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不打算溝通,也完全沒有要離婚的意思,那就完全只能透過訴請離婚的方式,就算你在訴訟中想好好調解,但這樣的態度在我們經驗裡,因為缺乏強制力,對方根本不會有同意的打算,所以我們如果想成功離婚,就只能搞懂離婚的條件,透過法院判決強制離婚。

 

是不是分居多久就可以判離婚?

很多人說夫妻分居達半年、還是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這已經是無法根除的謠言,其實不管有沒有分居,你想要隨時都能訴請離婚,但不代表你訴請離婚,法院就要同意判離婚。

法律上沒有所謂的分居離婚這條件,也有人會硬扯,說什麼分居可以當作離婚的重大事由,分居本身會是一種過失?如果搬出去的是你,那就很像打老婆的說要告老婆家暴離婚,更奇怪。

若您如果因此敗訴,甚至因分居而難以再針對離婚去蒐證對方不利的證據,這些說分居可以離婚的人,他們會為你的敗訴負責嗎?

 

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如果是協議離婚,基本上雙方要約定好離婚協議書,填上基本資料後,請兩個以上的證人見證簽字,最後必須夫妻兩人一起到戶政單位登記完成,才算是離婚成功。

而如果是要訴請離婚,則必須要透過合法的證據,證明是因為對方的重大過失,使婚姻已經無法繼續下去,或是對方的過失符合民法1052條的離婚十大要件,法官若認為證據充足、理由充足、情況適用等等,綜合考量後就會判定離婚。

 

有保證離婚的方法嗎?

基本上法院還是會有判決的不確定性,但如果您的證據充足、且符合民法1052條的要件,依照規定法官基本上都會判離婚,相比不確定性的「其他重大事由」、還是「婚姻難以維持」等,這種明確寫在法條上的離婚條件,比較符合保證離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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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離婚的條件是?

強制離婚的條件,再民法1052條的「離婚十大要件」,但並不是每個人都這麼幸運(又或許該說不幸?)可以剛好符合這些條件,且手上還有合法取得的證據,畢竟民法那些明確規定可以離婚的條件,真的都是很痛苦的狀況,發生在自己身上也是一種不幸;另一方面,大多情況其實並不好蒐證,很容易在蒐證過程中自己也觸法,所以即便發生很痛苦的事情,也不見得能證明…那種更慘…

 

民法規定離婚十大要件有哪些?

可以先參考司法部「離婚十大要件」的法條,主要簡述就是重婚、通姦(一定要是性行為)、家暴虐待、親屬間家暴虐待、惡意遺棄中、意圖殺害對方、對方有不治之症、對方有重大不致精神疾病、生死不明至少三年、故意犯罪被判刑至少6個月確定。

大致上就是這幾樣,當然是否有仔細解讀的空間,可以再聯繫我們做詳細諮詢,避免自己誤以為自身情況適用,結果卻發現有誤解而白忙一場。

 

十大要件以外的其他重大事由

強制離婚中,除了上述提到那些明確規定的理由,因為法律無法預測、以及寫完所有可能性,所以也保留所謂「其他」的概念,只要其他狀況中,讓法官認為理由重大且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那法官還是可以決定是否要判離婚。

 

證據不能偽造,不代表你束手無策。

打官司當然不能偽造證據,但是證據是可以合法被創造的,但這些其實不好舉例,而且容易有違法的模糊空間,避免濫用導致自己犯法,會建議直接跟我們免費諮詢做討論,其實不論是創造還是蒐集,只要透過合法的方式讓證據出現,你就不用再擔心沒有證據了。

很多人可能因為對方謹慎、或是沒有家暴、外遇等等情況,沒辦法得到明確的證據來離婚,但如果仔細觀察你會發現,每個人身上都能找到「可以被放大」的重大過失,需要一點契機去觸發這個開關,讓證據自己出現被蒐集到,而那個訣竅,也是現代偵探解決問題的常見手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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